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根据住建部《关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670号)要求,现将我省企业申报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11月6日起,各地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经商公安部同意,决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

各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闽建设函[2014]13号)转发给你们。

各相关单位:为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各有关单位:首次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已于2013年11月18日开始,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首次延续注册工作1.注册有效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其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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