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01 阅读数:1206
各相关单位:
为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原文本作废。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的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尤其是变更索赔提出了与国际接轨的一系列新要求。广大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应当预做准备、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机制以适应新的合同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多主体、多个法律关系相互博弈又相互配合的过程,各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企业有关领导和操作人员不断学习、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企业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操作实践,也迫切需要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为帮助相关企业及时了解掌握2013版施工合同中的重点内容和相关疑难法律问题,我会决定于2014年4月11日在福州、5月9日在苏州举办“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及工程合同履约管理实务操作研修班”,届时将邀请相关专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研讨。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有关详细事宜请参见附件。
附件:关于联合组织举办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及工程合同履约管理实务操作研修班”的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