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的精神以及《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现就省厅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承接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为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现将省厅委托下放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承接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建筑之乡”住建局: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根据省厅《关于申报建筑技术工人岗位自行培训考核发证试点企业的通知》(闽建人〔2015〕9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各设区市和“建筑之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现将第一批全省建筑技术工人岗位自行培训考核发证试点企业名单(附件1,共34家)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我部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换证(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人社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23号)精神,现将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二、报考条件(一)2015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