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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本会章程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所属的各行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与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 Fuzho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承认《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备高级行业技术职称,可以是与本机构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二)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筹备组专家名单、分支机构筹备工作计划书;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第六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支机构筹委会组织召开成立大会并成立分支机构,聘任工作人员;由协会宣布主任、副主任人选,并授予主任、副主任聘书正式启用。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人数每年应不少于50人)。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分支机构工作,重大问题由该分支机构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分支机构可内设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一)分支机构主任候选人应在充分征求同行专家和相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分支机构推荐;
(二)分支机构主任应是该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在本市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三)分支机构主任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
(四)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人员组成要注意增加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工作成就的中青年专家比例,同时兼顾地区、部门之间的比例;
(五)分支机构正副主任由本会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一致。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按时换届;原则上正、副主任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任期届中需要变更和调整的按照程序报本会审批。
第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本会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为本行业科研、生产等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行业活动。
(四)编辑出版本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本行业的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中心工作。
(七)推荐优秀成果,推荐优秀人才。
(八)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向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注册后方可生效。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在本会领导下,分支机构享有在《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的权利,并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公章须由协会统一保管,严格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可以依托协会共同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技术咨询等活动,并可通过协会网站和主办刊物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或培训班等,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总结及有关资料(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照片)等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本会办公室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经本会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工作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建立银行账户,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条例由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