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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时间:2015-04-23 阅读数:1099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级建设类社团: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5〕1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建办人〔2015〕12号文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如各地各单位有开展国务院取消22项(建设行业)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应立即停止开展并妥善处理后续工作。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5〕1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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