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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建立2006年福建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6-09-27 阅读数:1098

省建设厅关于建立2006年福建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06]46号                     
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经济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我省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发展状况,经省统计局同意,建立2006年福建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业务,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独立核算,但尚未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统计方式:从2007年起实行季度定期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第三季度与第四季度数据。
  三、报送程序:
  (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填写基层报表,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送综合单位。
  (二)各设区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或建筑业协会作为综合单位,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10日前用电子邮件将汇总表报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进行全省汇总。
  (三)全省汇总数据由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报省厅建筑业处,经省厅建筑业处会同设计处审核后报省统计局投资处备案。
  四、各报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对数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企业要建立内部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统计工作,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整地掌握各项指标概念,如实填写数据。
  五、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要切实做好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督促、审核、汇总和报送。
  
附件:1、福建省建筑业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基层报表:JS701表;汇总表:JS702表)
   2、主要指标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2
                          主要指标解释

  (一)住宅装饰装修产值:是指对新旧住宅进行的室内外装修装饰施工产值,包括新建住宅尚未完全达到居住使用条件而进行的二次装饰装修,以及住宅经使用后进行的二次、多次室内外装饰。装饰装修内容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室内外各种管线敷设及镶嵌式的材料、设备、家具安装(如灯具、橱柜、洁具等),包括由业主提供的材料与设备;
  (二)设计收入: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设计的收入;
  (三)其它收入:指零星的非住宅的装饰装修收入;
  (四)住宅装饰装修总产值包括住宅装饰装修产值、设计收入和其它收入;
  (五)利润总额:指企业在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取得工程价款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扣除投入的成本及其他一系列费用,再加减非经营性质的收支及投资收益,即为施工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即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本表反映的是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折旧);
  (七)主营业务工资总额: 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工程施工直接有关的职工的工资;
  (八)主营业务福利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
  (九)税金及附加:企业按照规定应该交纳的税金,和与有的税种(如营业税)一并计算交纳的(如教育)附加费等;
  (十)管理费用中劳动、待业保险金: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企业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
  (十一)营业利润: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利润;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二)报告期:季度报表中的报告期,第一季度指1-3月份;第二季度指1-6月份;第三季度指1-9月份;第四季度指1-12月份,即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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