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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入榕须预存工资保证金

时间:2006-09-25 阅读数:1033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福州市已出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要求进入福州市施工的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资质等级预存30万-80万元不等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施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
    据了解,入榕施工企业应在福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施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
    施工企业资质在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8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三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
    已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的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保证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纠纷,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属于施工企业欠薪行为的,并经调解后施工企业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

不存保证金后果严重
    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及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
    文件规定,外地施工企业从进入福州市承揽第一个工程项目业务起,应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所有工程项目竣工结束后,施工企业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而对于具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本地施工企业同样必须预存工资保证金。只有在预存工资保证金后二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未解决拖欠工资之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施工许可。

农民工工资不得代发
    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由其他中间环节代发
    文件还规定,凡政府投资的项目,其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优先考虑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经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中间环节代发,否则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欠薪连带责任,并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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