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0-26 阅读数:1161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房产中介都有从违约金中获取中介佣金及服务费的优先权;开发商规定购房者不交装修押金就不交房……不少开发商、房产中介公司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在合同中规定不少类似上述这些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使得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不过,记者24日了解到,随着我省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陆续展开,不少开发商、房产中介公司因使用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受到处罚,这意味着,困扰消费者已久的房地产霸王条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案例一:房产中介借霸王条款强收佣金被处罚
2006年9月6日,晋安区工商局根据举报,发现福州晋安区某房产中介所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中,有不平等格式条款,遂立案。
经查,从2005年4月份开始,该房产中介所一直使用自己预先拟订好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2005年11月8日,买方虞女士与卖方韦小姐根据该房产中介提供的范本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该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之第(五)项依格式规定:甲乙(即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不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均应向丙方(即中介公司)支付约定的中介佣金及服务费,丙方有从违约金中取得上述中介佣金及服务费的优先权。该条款明显是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获取违约金的权利,并由消费者承担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其行为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晋安区工商局于是责令该房产中介所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二:开发商借霸王条款强收装修押金被处罚
晋安区工商局根据投诉调查发现,福州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位于鼓山新区的某商品房,共计56套单元,现已销售完毕。但在向消费者交房时,该公司强行收取装修押金,并表示如消费者不交纳,将不予交房。截至案发日,该公司已收取了40多户消费者的装修押金。而市物价局、市房管局于2002年6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自行收取装修押金。由于该开发商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商品房经营活动,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晋安区工商局于是责令该房产公司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案例三:中介公司为无两证的房子服务被处罚
2006年9月29日,消费者黄女士向晋安区工商局投诉称,按国家规定,没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但福州某房产代理公司在提供房产中介服务时,没有事先告知她这点,导致她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签订了房产经纪合同。后来,她在了解情况后要求房产中介终止履行合同,但房产中介以其无过错为由要求她全额支付中介佣金,并强制扣留定金5000元。
工商局调查认为,该房产中介在知道未依法登记领取两证的房产不得转让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可以用公证的方式达成交易作为宣传,误导消费者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责令该房产中介退回所骗的定金5000元,并处以6000元罚款。
提醒:遇到以下几类问题应及时投诉
记者24日了解到,今年上半年,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省工商局还下发了《关于开展整顿治理房地产交易合同不平等格式条款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就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管。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在遇到以下问题时,可及时向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订金、预约金等费用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面积计算特别是分摊面积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牟利的行为。
三、房地中介超经营范围从事中介经纪活动;发布虚假信息广告,骗取中介费;为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提供居间代理服务;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赚取佣金以外的交易差价等违规行为。
四、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霸王条款)等。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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