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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时间:2006-10-26 阅读数:1120

  今年上半年,我市组织了较大规模违法建设拆除行动120多次,拆除违法建设约20万平方米,但仍没有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昨日,市政府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提请审议的《福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明确规定9种违法建设将被强制拆除,执法人员有以罚代拆等行为的,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闽侯长乐纳入《规定》适用范围
  据介绍,草案突出了对城市新区建设和省市重点建设周边中出现的突击抢建,以及城市住宅小区、农村集体土地上出现较大范围的违法扩建的立法。对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可纳入规划、国土、城管执法部门日常管理、监督范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考虑到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目前闽侯县、长乐市将撤县(市)设区的趋势,草案还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
  9种违法建设将被强制拆除
  草案规定了9种违法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一是侵占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及其两侧用地的;二是侵占学校、医院、体育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的违法建设;三是侵占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的违法建设;四是侵占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的违法建设;五是侵占广场、停车场、绿地、管线、人防、消防或防洪排涝通道及设施、规划保留或保护的水体、广播电视或电讯通道及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违法建设;六是存在地质灾害、建设质量等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七是在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范围及其周边的违法建设;八是在城市新区、住宅小区、新村楼院和农村集体土地擅自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违法建设;九是其他对用地性质、城市景观、城市环境、文物保护、风景名胜、重要工程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执法人员以罚代拆将受严惩
  草案规定,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和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行政责任:不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设后不及时查处,使违法建设得以继续施工的;对违法建设未依法查处的;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采用罚款保留使用取代拆除的。
  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对管辖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不报告、不制止的;负有配合查处违法建设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工商、公安等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影响查处违法建设的。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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