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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8-08-28 阅读数:1020

                                        闽建建[2008]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加强管理,落实职责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加强对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登记(登记表详见附件1);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
  二、突出重点,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凡是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末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加强巡查,发现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三、结合实际,努力推行全装修房
  各地要以市场为准则,积极宣传、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采取先行试点再分步实施的办法,推进本地区全装修房建设。在推进全装修房建设过程中,可同时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立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管理和事后风险补偿相结合的市场机制。
  附件:1、福建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登记表(请点击下载)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1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汶川地震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尤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的责任。要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坚持完善装修开工申报制度,装饰装修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7-2001),确保装修质量。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居委会和住宅使用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
  三、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发现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改正,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对住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必须依法认真调查,立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广全装修房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的目标。
  五、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用板报标语、宣传图册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住宅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增强广大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要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和装修企业,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积极开展创优评先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执、守法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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