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26 阅读数:1067
闽建建[2010]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分户验收的管理和指导。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闽建建〔2008〕45号)的各项要求,加大对分户验收情况的抽查比例,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二、分户验收时除对《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逐户进行质量验收外,尚应包括室内主要空间尺寸、栏杆、护栏等内容。其检查方法和标准可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等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并对分户验收中发现的住宅质量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改正。备案机构发现分户验收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已按合格竣工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四、各施工、监理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加强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全力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请上网下载查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