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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福州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清出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05-10 阅读数:1233

榕建筑[2010]1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维护福州市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实行福州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清出制度,现将清出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企业在我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市安全站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周内对事故工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对施工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以省厅下发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为准)起3个月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发生事故的在榕备案施工企业自企业报送事故快报之日起,取消该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格3个月,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经调查认定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以上处理时间延长至6个月;
2、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2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取消在榕备案施工企业的备案资格3年, 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
二、在工程质量安全综合考评中,一个年度内同一项目累计两次质量安全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或施工企业所施工的项目有三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和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1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
三、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及以上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及以上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实行在榕备案企业人员到位核查制度,企业备案人员在每月两次(两次到位核查时间间隔少于7天者按到位一次计算)的人员到位核查中不到位达20%及以上的,或在一个年度内,在榕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一级建造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备案人员中有一人累计三次不到位的,取消在榕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格2年。
五、在榕备案施工企业在年度内有竣工项目而未创建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的,或未按闽建建[2007]2号和榕建筑[200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的,取消在榕备案的施工企业备案资格2年。
六、在有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担保有效履行的情况下,因施工企业原因停工、拖延工期、拒不配合验收、扣押竣工材料、拖延交房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该施工企业1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经处理仍不纠正的,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时限顺延。
七、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冲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施工企业1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经处理仍不纠正的,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时限顺延。
八、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不履职,且拒不整改的,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2年内不得在福州市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职务,负有责任的施工、监理企业1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造价咨询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出具不真实、虚假的文件、资料或重大错误的文件、资料以及允许他人冒签等不诚信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情况属实的,该从业人员2年内不得在福州市从事相关工作;负有责任的企业1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存在招标文件前后矛盾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起投诉造成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的;不按相关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投诉的;对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的;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职责或义务的;该招标代理机构1年内不得承接我市的招标代理业务。
十一、投标人恶意投诉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该投标人1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十二、清单编制单位未认真履责,编制不规范、漏项、误算,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 ,按质量低劣处理,并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该清单编制单位1年内不得承接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对于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十三、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尤其是未钻探出具勘察报告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该勘察单位2年内不得在福州市区承接新的勘察业务。
十四、因设计单位的设计深度不够、设计不完整(指设计漏项,施工辅助措施、施工条件考虑不周等)造成项目投资超合同价20%以上的,对该项目设计单位及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项目投资超合同价30%以上的,该设计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在福州市从事设计工作;造成项目投资超合同价50%以上的,该设计单位1年内不得在福州市区承接新的设计业务。
十五、建设单位不按招标及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合同中未载明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创文明工地和优良工程及相关索赔条款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情况属实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六、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延期交房,造成恶劣影响的,在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施工许可。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建设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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