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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9月16日起施行

时间:2010-09-26 阅读数:99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的《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获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于9月16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的职责分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为增强新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管理手段的刚性,《办法》特别强调,未按照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的,主管部门不得作出施工许可;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改造问题,《办法》规定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明确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责任单位、改造目标、改造时限、资金落实等内容,并明确国家机关对外办公场所,城市主要道路,邮政、电信、金融等企业营业场所、医院、学校、康复机构、敬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商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车站和码头、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无障碍改造应当优先纳入改造计划。《办法》还强调无障碍服务建设,规定特定区域应逐步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等无障碍服务。此外《办法》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的资金来源,日常使用维护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厅法规处)

来源: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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