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23 阅读数:1117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7]110号)(以下简称“[2007]110号”文件)规定,2007年以来,我市率先对在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对规范企业及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促进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强对在榕装饰装修企业的监管,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在榕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有关登记备案工作按照[2007]110号文件和《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11]33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7]110号)
2、《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11]33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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