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9 阅读数:1072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工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和谐企业创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意见》(闽委办〔2011〕7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引导企业进一步发展和谐环境关系、和谐社会关系,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现就有关创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职工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类企业中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更好地遵循《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民主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承担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与职工真诚合作、共谋发展、共建和谐、共享成果,促进企业劳动关系、企业与环境关系、企业与社会关系更加和谐,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创建和谐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省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建材工会)。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要牵头成立相应的创建活动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于3月底前上报工作机构成员名单。
三、创建内容
和谐企业创建工作主要围绕企业的劳动关系、环境关系和社会关系开展,促进企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相互协调,形成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具体创建内容详见附件2。
四、创建步骤
为了有序推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各地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创建和谐企业试点企业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要求,确定创建和谐企业试点企业名单,并于4月10日前报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13年开始,全省建设系统每年开展一次和谐企业评选工作,对达到和谐企业考核标准的企业将由省创建领导小组授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谐企业”称号。
(一)自评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对照《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创建和谐企业考评细则》(附件2)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按照企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申报表见附件4)。各企业申报和谐企业称号的时间为2013年10月底前。
(二)检查审核。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审后,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企业名单报省创建领导小组审核评定。
(三)命名。经省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后拟评定为和谐企业的,将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将由省创建领导小组授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谐企业”称号。
(四)企业被命名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谐企业”后,如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等情况,由省创建领导小组取消其称号。已被授予省级或省级行业以上“和谐企业”称号的单位不再参加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谐企业评选。
五、激励措施
在获得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谐企业”或省级以上“和谐企业”称号后的第二年、第三年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一)其年度企业资质动态检查,列入绿色检查通道;
(二)申报各类示范工程、省地方标法、省级工法时优先予以立项;
(三)在申请资质、企业劳保核定卡等级升格时,省厅给予重点扶持,可预约上门服务,现场指导;
(四)在建筑业企业“一先三优”评比中,给予优先推荐;
(五)在 “闽江杯”优质工程、“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诚信企业”、“福建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省优秀勘察设计奖”、“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广厦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园林杯”等评比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
(六)在全国、省、市“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工人先锋号”、“文明单位”等各类先进集体和“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中给予优先推荐;
(七)在“福建省和谐企业”评审中给予优先推荐。
六、创建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创建和谐企业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这项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难度大,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和谐的高度,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政工各部门合力抓,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基层工会要加大对创建和谐企业活动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树立主体意识,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其经验和显著成效,扩大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完善机制,强化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创建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对创建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劳动关系问题突出的企业,要提出有针对性地改进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对有法不依,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
附件1.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创建和谐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谐企业考评细则
3.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谐企业创建试点企业名额分配表
4.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谐企业申报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