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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1-22 阅读数:1187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更好地引进管理先进、技术雄厚的省外入闽施工企业,服务福建经济发展大局,同时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为省外企业服务的意识

  当前,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快速推进,大量省外企业积极加入我省建设行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省外企业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努力为省外企业办实事办好事。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理念,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指示要求,抓好《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不得增加条件和门槛,不得要求省外企业重复备案,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有序推进省外企业入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工作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暂受理部颁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加强在闽省外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主要人员管理

  省厅建立“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实施省外企业和人员统一信息登记,各地要建立对省外入闽企业在闽技术管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行为的管理制度,督促省外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人员信息登记:

  1、登记人员范围:在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包括有职称、有岗位证的技术管理人员。第一阶段应登记的注册建造师暂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2、登记信息内容: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岗位证书、社会保险凭证等(详见附表)。

  3、登记办法:省外企业在系统内自行如实填报信息,由企业备案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上传。

  4、信息补登:已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在闽人员信息的补充登记。

  5、信息更改: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提交原登记部门在系统内予以确认。

  省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系统登记有关信息同时,还应积极配合各地做好电子化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录入工作,满足各地对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系统平台将向社会主动公开注册建造师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两场联动”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实际,创新监管机制,强化“两场联动”,加大对省外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以其它方式与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对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不在位、不履职,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动态考核记分达到一定分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系统内登记的信息虚假或与现场参建人员不相符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依法组织省外企业建筑业统计报送工作

  为做好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统计工作,经省统计局同意,建立“省外企业经营状况”填报制度。省外企业应从2014年1月起逐月填报数据(2013年全年数据需补填),具体填报流程:省外企业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省建设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锁登录)→省外企业→填报“省外入闽施工企业经营状况”表。省外企业应及时准确填报“省外入闽施工企业经营状况”表,每月填报一次,各月累加,须于月后10日内完成填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是否完成好“省外入闽施工企业经营状况”填报工作列入对省外企业检查考核内容,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22日

附件:

        1、省外企业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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