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28 阅读数:1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在这深秋的季节,住建部简短不到1000字的文件一石激起千层浪。惊慌了所有持《建造师》证书的、观望待考的同志们。
针对这份文件,分析认为:
1、建筑业混乱的市场环境将逐渐变得清澈明晰,这是好事,是制度、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一直以来,“挂靠”现象是建筑行业特有的奇观,这种现象并不符合“强者生存”的市场规律,也不符合新一届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强化市场调节的主导思想。是必然会被彻底取缔的一种现象。今天,这只鞋子终于落地了!可以想象,未来的建筑市场,将会更加规范,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同样,建筑人才凭真本事吃饭的环境将会形成。
2、一、二级建造师将会回归其应有的位置,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近10年来,一、二级建造师成为了许多人梦寐以求的逐鹿目标。而如今,证书的使用与管理将会更加“实用”,原因有三:其一、项目上无证项目经理大量存在(能当上项目经理,几乎没几个有时间去考证书);其二、“围标”现象永远也杜绝不了,造成了事实上招投标阶段“一、二级建造师”需求量任然巨大;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想在施工单位混,“一、二级建造师”任然是金字招牌,这点,永远也不会改变。“建造师执业资格”作为关系国民生计与安全的一种保障,永远也不会被替代。
3、该政策对施工行业内的“一二建”考生,无任何影响,请安心备考。
“一二建”永远是施工行业人才的金字招牌,施工技术员想要在本行业生存及提升,一方面要考人脉及能力,另一方面就要考该证书了。没有证书,升值、加薪、跳槽都会存在问题,都会底气不足。因此,该证书对于施工行业从业人员来讲,是“硬通货”,证书价值自不必多言。
4、该政策对以考证增收为目的的学员来说,可谓利弊俱存:弊者,证书要求将会增加;利者,证书价值会上升。
该政策试图将“资质增收”这一空间堵死,但可以预测,此现象不会消失,而是转型为围标等其他模式。而这种形式的创收,需求量将会随着建设行业热度的持续高涨而增加,价格也会随着证书使用深度的增加而增加(往往除了证书使用费,还有每月补贴及出场费),使用对于单纯考证增加收入的同志们,这是未来可预见的收入增加形式。另一方面,该政策会打击一部分非行业人员的备考积极性,参考人员基数会下降,导致每年新增证书数量减少,最终可能导致证书价值增加的情况。这对于坚定信心备考,不为外界坏境所动取得证书的同学反而是一个利好消息。当然,以上都建立在学员认真复习备考的基础上。因为只有拿到证书,才有“实现收入增加”的可能。
5、该政策对未来考试出题具有一定指导意义,题目将会更加高于书本、贴近现场,更加注重综合应用,当然,对大家来说,难度也会更加大。
该政策目的就是促使“一、二建”证书恢复其应有的地位和价值,“一、二建”证书本身就是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考试题目的设置本身就应该是来源于工程实际。未来考题会迎合该政策,更加注重于知识体系的工程实际应用。“门外汉”想靠3-4个月突击复习看书拿证书,几乎不可能。想要拿到证书,经过合理、有序的专业培训,并辅以一定的工程实际经验才是可行之路。
“一、二”建证书的价值在《建筑法》中已经明确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无可替代。而本证书市场的逐渐净化,也将使得“一二建”证书管理越来越规范。通过考证来提高自身就业砝码、提升自己核心竞争力这一途径将永远存在。可以预测,“注册建造师”证书,将会和“注册造价师”、“注册结构师”一样,成为建筑行业的金子招牌而一直存在!
附通知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