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02 阅读数:1051
十八大三中全会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此为纲领,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两个重要文件,对资质标准内容进行调整与简化,根据这两个重要文件内容,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度川管理研究部(微信公众号:建筑管理)整理出调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标准内容,仅供参考!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编者说明
建市 [2015]154号文件取消了原标准“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和“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承包范围
特级资质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编者说明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编者说明: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全文
文件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文件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文件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涉及特级资质标准内容
(四十七)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参考资料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相关文件
整理制作丨度川管理研究部
作者丨寒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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