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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6-09-04 阅读数:1213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程序,监督与投诉,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对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监督等多个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除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外,《条例》并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及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等五类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政策法规处)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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