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0-10 阅读数:1049
昨日,省建设厅向全省正式转发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予以借鉴。
按照通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要优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从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和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今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每季必须在工地公示,且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同时,还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上一篇: 新规出台,榕城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已定
下一篇: 住宅整体厨卫行业标准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