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0-13 阅读数:1050
《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办法》近日出台,直管非住宅公房将实行新的租金标准。新标准规定:房屋月租金=建筑面积×租金标准×房屋楼层调节系数。其中办公、生产用房租金标准不计增减调节因素。
营业性用房租金标准调高
据悉,目前我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执行的仍是1996年制定的实施标准,主要按使用性质和地段等级结合调节系数来制定。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租赁行情,调高了营业性用房的租金标准,对办公及生产用房的租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企业单位将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根据《管理办法》,我市空置直管非住宅公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适合对外竞租、竞拍的,实行市场租金;不实行市场租金的,租金标准由市房管中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承租房屋的实际用途、地段等级及我市非住宅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本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所有承租人均须重签合同
《管理办法》规定,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实行新租金标准表》,结合房屋楼层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房屋月租金=建筑面积×租金标准×房屋楼层调节系数。其中办公、生产用房租金标准不计增减调节因素。
《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原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所有承租人,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房屋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年。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房屋中心应与其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原承租人所租用的房屋。
来源: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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