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14 阅读数:1025
只要缴纳失业保险,进城农民工即可享受与城镇失业者在医保、职介等方面的同等待遇。省政府办公厅13日发出《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其月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以上,而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持身份证、失业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缴费凭证,即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006年9月1日后,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其月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费,且本人自愿缴纳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按其自愿缴纳年限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其月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费,本人在自愿缴纳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的过程中又改变缴纳比率的,应先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改变比率后的缴费年限与2006年9月1日前已缴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24个月。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医疗保险支出规定的住院治疗费20%-60%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为: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按2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4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按6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此外,失业人员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按前面的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人,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可适当提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确定。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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