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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新规昨实施

时间:2006-11-15 阅读数:1048

    13日起,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开始施行,对“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二手房的情况”,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或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悉,5年内转让的二手房,分两种情况征个税。一种是房子如果没有增值,就按照市场中的申报价或者指导价的最高上限执行。即普通住宅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非普通住宅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如果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二手房交易,存在交易增值的,还是按照原来规定执行,即“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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