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3-05 阅读数:958
近日关于单位自建房的争议不绝于耳,国税总局昨日给出定音。国税总局联合财政部昨天发出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单位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是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可以免于缴税。凡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8年6月,国务院决定,党政机关停止实行40多年的实物分配福利房的做法,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然而目前盛行的单位自建房疑似福利分房的复辟。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铁路局在丰台火车站附近自建的小区目前的售价仅为4800元/平方米左右。此前也曾有报道称,广州的首个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项目金鹤苑小区,由广钢集团自建,对内部职工出售,均价为2050元/平方米,比周边的房价便宜1000多元/平方米。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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