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5-08 阅读数:939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因建筑装修活动的特殊性、专业性,且民生性较强,尤其住宅装修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该办法倍受社会和行业关注。从建筑装修实践看,当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公共建筑装修行为不规范。二是住宅装修行为缺乏有效引导。在住宅装修中擅自改变建筑功能、主体结构的为数不少;有的住宅装修影响了相邻人的休息,或者侵占了公共部位、公共空间,毁坏了共用设施,破坏了居住环境,引发不少纠纷,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由于装修活动双方主体在质量、验收、工程款支付、工程保修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装修过程纠纷不少;三是装修后室内空气污染超标。主要是装修中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者是材料中的苯、甲醛等有毒物质含量超标,造成装修房屋室内空气污染超标,影响人们生命健康;四是存在安全隐患。
《办法》对公共建筑装修与住宅装修采取分类管理:
对公共建筑装修,主要是从规范公共建筑装修行为出发,对装修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装修队伍资质要求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对住宅装修,主要是从促进住宅装修行为规范出发,发挥社会各方主体的作用,综合运用告知、提醒等人性化措施,予以引导和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有关装修规范的告知义务、装修人对装修产生废弃物和其他垃圾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装修规范及其有关事项的提醒责任等。在装修队伍资质要求上,《办法》第二十五条作了适应住宅装修实际的引导性规定,即:业主可以自行装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修单位装修。
另外,对装修房屋室内空气污染超标防范、建筑装修安全、建筑装修相邻关系处理等问题,也做了具体规定。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装修单位应当按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装修单位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及设备的,还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包含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在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同时,针对公共建筑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点,对其室内空气质量作更为严格的要求,即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办法还规定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
因装修引起相邻纠纷的处理办法,即建筑装修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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