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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装饰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品牌意识,积极拓展市场,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壮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先两优”,是指福州市建筑装饰先进企业、福州市建筑装饰企业优秀经理、福州市建筑装饰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第三条 凡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中的建筑装饰企业、企业经理、企业项目经理,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评。
第四条 “一先两优”评定工作由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一般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一先两优”的申报工作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一先两优”是全市建筑装饰行业的重要荣誉。评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先进性,鼓励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及快速成长的企业申报。
第六条 “一先两优”申报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1、先进企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全市建筑装饰企业总数的10%;
2、优秀经理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全市建筑装饰企业总数的6%;
3、优秀项目经理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名。
第七条 “一先两优”评定,主要依据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档案数据,同时参考企业申报的业绩数据。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福州市建筑装饰先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1、企业建筑业总产值、上缴税利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行业或专业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的;
2、当年已列入省建设厅、省统计局公布的建筑业综合实力评比名单,或获得市级(含)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行业奖项的;
3、近年来发展速度快,经营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和劳务企业;
4、近2年内获得省外设区市级(含)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行业奖项的;
5、企业基础工作扎实,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成果,节能降耗,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及其他部级(国家级)行业奖项,或企业外向度高,当年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占本企业产值50%以上的企业可优先参评。
(三)企业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2、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通报或查处的;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未及时处理的。
第九条 申报福州市建筑装饰企业优秀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锐意改革,勇于开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企业 改革、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成绩显著,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人为在本企业任职满2年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所在企业当年度被评定为福州市建筑装饰先进企业。
(三)企业无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3种情形之一。申报人系分管企业安全生产的,其企业当年未发生四级(含)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申报人所在企业符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优先参评。
第十条 申报福州市建筑装饰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勤奋敬业,勇于创新,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坚持文明施工,强化现场管理,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安全达标、现场文明,在近2年内获得1个设区市级(含)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福州市建筑装饰协 会评定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项目经理的人选原则上在当年福州市“榕城杯”建筑装饰优良工程或福州市建筑装饰行业示范样板工程的项目经理中产生。
(四)申报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筑师临时执业证书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项目经理岗位连续工作2年(含)以上的在职项目经理(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每个项目一般只能申报1名优秀项目经理。
(六)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发生四级(含)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通报或查处的;
3、其他规定不予参评的。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如实填报“一先两优”申报表,并附业绩材料、获奖证件复印件以及先进事迹等材料,向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第十二条 评定:市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组织各单位对“一先两优”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定并最终形成“一先两优”公示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一先两优”公示名单在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协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受理实名投诉。无异议后在协会官网公布评定结果,并作为优良行 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为简化流程、厉行节约,不另行颁发牌匾。
推荐申报省级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原则上从获得“一先两优”企业和个人中优选。
第四章 评定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评定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 和 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各单位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定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证评定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违反者视情节轻重 给 予批评和通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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