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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10-27 阅读数:1265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建筑之乡”住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业资格清理规范要求,保证建筑市场主体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现就规范全省住建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进行岗位设定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不得开展考核发证。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不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投标要求、评标依据及合同示范文本内容。

  二、根据住建部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由符合条件的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专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组织实施,由培训单位发放职业培训合格证。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填好信息登记表在“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公布。原持有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三、取消园林绿化“四大员”岗位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将作相应调整。

  四、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由用人单位自行培训发证,用人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培训发证。各培训单位应当及时将证书数据上传“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原《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用人单位委托其他专业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培训信息应及时对接“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

  六、加强对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管人员”应当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七、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按相应专业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标准,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执业注册人员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应将培训信息及时、准确地对接“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住建部有关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应对培训真实性及培训质量负责,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管理、技术等能力并不断提升,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督促企业履行培训主体责任,鼓励并引导从业人员参加各类专业知识培训,树立终身教育理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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