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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时间:2007-11-02 阅读数:961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能法提出,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制定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了规定。
  有些地方、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筑节能与当地气候环境等地理因素关系密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特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更有利于建筑节能。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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