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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版购房合同昨公布 明年元旦起实施

时间:2007-12-05 阅读数:924

    交房时面积“涨缩水”,配套设施不达标,房产证拖着不办……今后买房可不必担心这些烦恼。昨日,省建设厅公布了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完整版。新版购房合同新增、修订了多处内容,透明的房屋信息和严格的出售约定,将更好地维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新合同文本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交房90日内未办房产证可索赔

    按新版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交房60天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而如果是因为卖方的原因,买方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买方有权选择退房,也可选择不退房,而约定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面积误差超3%可选择退房

    合同还规定,如果交房时发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中任何一项的误差超出3%时,市民都有权选择退房。
    一旦选择退房,卖方要在买方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方已付款,包括买方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等,退还给买方。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付给利息。
    买方选择不退房,当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时,误差在3%以内,由买方补足;超出3%以外部分,买方可以不付款并拥有产权。
    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返还给买方;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卖方双倍返还买受人。当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方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小区绿化没完成可拒绝收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前,除了竣工验收证明和消防验收证明以外,还需保证水、电、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及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
    如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卖方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方。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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