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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建造师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4-09 阅读数:1011

                                 闽建筑[2008]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升建筑业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建造师队伍建设,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过渡期内就我省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中的建造师考核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申报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和由我厅审批的一级资质,应具有标准规定数量和等级的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
  二、建筑业企业(不含新设立企业)申报由省建设厅或设区市建设局审批的资质,应具有标准规定数量和等级的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其中,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人员数量不低于标准规定的70%。
  三、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企业的相应人员应申请建造师注册证书,省厅初审符合条件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企业凭介绍信和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资质证书。
  四、对具有传统优势特色和拓展省外市场的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的相应人员应申请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省厅初审符合条件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办理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五、在过渡期内,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则上不变更执业单位。
  各地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要高度重视、组织引导,各建筑业企业要积极支持、鼓励企业人员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促进企业人员尽快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加快我省建造师队伍建设。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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