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13 阅读数:950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的精神和 闽建设[2008]06号的要求,我省近期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持有原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我厅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 ,以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换证标准与程序、时间安排、申报材料等要求可登陆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