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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筑安全监管标准出台

时间:2012-04-27 阅读数:1112

    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下发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设定了具体的标准。

  《标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监督机构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监督机构具备监督和检测能力。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标准》提出了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程序和措施等具体内容,并要求安全监督机构可采取监督抽(检)查的办法,对工程安全实体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要求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和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动态考核统计数据分析,对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或企业实行增加抽(检)查频率等差异化监管。

  《标准》要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建立供企业使用的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企业应用“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和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基础信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在平台上公开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接受上级监督指导、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标准》明确了监管责任,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承担监督责任,不按本标准实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标准》将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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