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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2-06-05 阅读数:1124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以及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治建办[2012]4号)要求,省厅结合行业实际和已部署开展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专项检查,制定《全省开展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清理排查各项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全省开展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以及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治建办[2012]4号)要求,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和已部署开展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详见闽建建[2012]14号)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专项检查(详见闽建筑[2012]6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工程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切实维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 清理内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清理内容包括:(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三)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和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属地为主与层级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日常巡查与明查暗访相结合。从2012年5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
  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同时做好专项清理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危害性,引导企业坚决抵制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二)排查阶段(6月~7月上旬)。
  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两场”联动执法等多种形式进行排查。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工程建设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将企业或者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按规定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抽查督导阶段(7月上旬~8月底)。
  各地开展层级督促排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加大抽查频度力度,督促做好排查工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积极引导企业规范自身行为,指导帮助企业针对排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总结和巩固阶段(9月)。
  各地组织“回头看”,切实巩固专项治理取得的成果,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遏制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等问题。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将总结材料以及专项治理汇总统计表(详见附件)于9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厅建筑业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将专项清理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地要将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治理,与我省已部署的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专项检查等工作统筹安排,集中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治理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力求工作实效。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施工现场日常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对纳入本次排查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核查,通过核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核查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多种手段,发现并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投标的问题。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积极提供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三)落实完善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问题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清理难度比较大的现实,不断创新完善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切实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12]42号)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施工合同网上备案和动态填报,加强施工合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切实推进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建设,将企业诚信信息与招投标、动态监管、评先评优等制度有机结合,积极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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