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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关于强化我市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3-19 阅读数:1267

各有关单位:
        住宅工程质量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其施工质量更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以及政府执政形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住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强化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的首要责任人,在组织住宅工程竣工时应严格按照《福州市分户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逐户进行分户验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分户验收,除应组织《福州市分户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参建方相关人员参加外,尚应组织住宅产权单位代表(产权为个人的由物业公司派代表)参加验收检查,产权单位代表或物业公司代表重点监督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福州市分户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地面、墙面和顶棚”、“防水”、“室内给水排水安装”项目的验收情况。
        2、分户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应在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发现质量问题返工维修费用进行统计,在工程款中扣除。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应重点对分户验收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测,并准确填写抽查抽测部位(楼号、层数、房号、房间、部位、项目、测值等),通过抽查抽测,监督分户验收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非本项目管理人员的专家(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对分户验收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1%。
        4、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信息提交到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进行3个月公示,并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未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及竣工验收前专家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发现上述情形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6、住宅竣工验收施行责任追究制度。分户验收相关资料应作为住宅工程竣工资料交档案馆进行保存。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人负总责,参加验收的人员对验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7、住宅交房后,在保修期内发现因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且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责令整改,并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并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进行不少于一年的公示,公示期间限制其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投标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
        8、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二O一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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