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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1-25 阅读数:108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对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玻璃幕墙普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7]19号)、《关于加强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9]15号)、《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2]11号)。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为强化既有玻璃幕墙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既有玻璃幕墙档案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是保障玻璃幕墙安全的责任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责任主体为该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既有玻璃幕墙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力量,动员群众参与,公布咨询和举报受理电话,监督指导产权人做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建档和整改工作。

  二、开展排查抽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产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闽建建[2007]19号文要求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玻璃幕墙安全档案。对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玻璃幕墙,产权人应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信息系统”填报有关资料;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产权人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保证信息准确。在产权人排查、建档的基础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或报告的既有玻璃幕墙。

  三、限期整改到位。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产权人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确保使用安全,并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未开展排查或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产权人,要向社会公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落实既有玻璃幕墙产权人主体责任,督促产权人履行安全维护职责,严格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规定,主动委托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鉴定。对新建的玻璃幕墙,要严格按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及相关管理规定,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幕墙检测评估报告,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并纳入既有玻璃幕墙管理体系。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福建省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信息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日常管理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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