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17 阅读数:1120
一、本次“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及税率1、生活性服务业6% 2、建筑业11%,包括劳务公司,其中营收不到500万的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3、房地产业11% 4、金融保险业6%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预计时间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实行增值税立法,此后将取消营业税这个税种;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细则出台估计2015年5月上旬,正式实施估计在2015年10月份;半年的过渡期。三、建筑业“营改增”缴税方式项目所在地就地预征(预征率很可能为2.5%),总分机构(总公司、分公司)汇总缴纳的缴税方式。这里的总、分机构特指法人公司总部、和其分公司。四、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申报纳税。五、税金的计算方法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外购成本*进项税率。六、“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建筑行业协会通过调研、测算,结果显示建筑业营改增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
增值税的税负增加的原因发生的成本中,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如下情况:1、人工费的支出;2、征地拆迁、青苗补偿;3、地材等二三类材料;4、融资利息支出;5、工程保险支出;6、甲供材料、设备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7、抵扣率较低的物资;8、集采物资;9、内部调拨物资;10、代开发票;11、水电气等能源消耗(工地临时水电);12、延迟付款使得进项发票取得时间延后;13、试点前的存量资产等。
进项税额管理:1、供应商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如小规模纳税人、不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比较,分别折让临界点为13.21%、15.99%;2、交易重构,如:清包和分包,选择清包;先借后买和融资租赁,选择融资租赁;购买和租赁,试点前选择租赁,度点后可购买等。3、发票管控,选择专要发票,尽量后开发票,避免虚开发票;
财务指标的影响:1、收入下降,规模缩水“营改增”前收入为含税额(价税合计),“营改增”后收入为不含税额。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总额会下降9.91%。2、推高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其中资产中新购存货、固定资产分离进项税额,资产降低,导致资产负债率升高。3、毛利率下降、挑战盈利能力收入下降(分离11%销项税额),成本下降(分离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受限税率),影响经营成果下降。4、纳税义务可能提前,增大现金流压力l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总包和分包结算时点不统一;l、预留5%-10%质量保证金、汇总纳税的年度清算办法;2、预计税负与纳税金额的现实差异。
经营模式的影响:1、自管模式基本情况:施工方与中标方为同一方,以工程施工方名义直接向业主办理验工计价、收取工程款以及提供工程发票。影响:合同主体、经济业务主体一致;资金流、发票流、合同主体一致;符合增值税链条抵扣,纳税主体不会发生变化,该模式受政策影响不大。2、托管模式基本情况:以母公司名义中标,并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授权子公司项目部代表母公司直接管理该项目,履行母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入、成本纳入子公司项目部报表的汇总范围。影响:l、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合同签订方和合同收款方不一致;2、如果建筑业“营改增”后采取“项目部就地预缴、法人单价位汇总缴纳”的纳税模式,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纳税人。3、为了使增值税链条不中断,双方以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具体施工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签分包合同,母子之间的分包行为不符合现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形成母公司肢解分包的风险。4、母公司存在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建议:1、将施工模式改为自管模式,自行中标,自行施工管理,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完善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一致,规避与现行建筑法规定不一致的经济行为。2、联合体中标模式基本情况:合同的乙方为多方,甲方付款只对一个乙方,收到资金的乙方开具发甲方。 影响二:经济合同反映经济业务是联合体项目;业务流程反映经济业务是分包;经济合同与业务流程不一致;
建议:与业体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向业主开具发票进行结算。4、挂靠模式基本情况:施工企业(或个人)利用有资质的单位中标,中标方与施工方不是同一方,由中标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报表的主体为施工方。影响:l、总承包合同的主体、发票的开具主体是中标方;2、报表的主体是施工方,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