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7-13 阅读数:1077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简化企业入榕前置条件,强化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督促在榕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榕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在榕企业,应在工程项目中标后及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人员备案时,向市建委建筑业处报送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由市建委建筑业处负责核实相关人员的相关证件及社保证明,并采集人员签名信息;在榕企业实际到位的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及在建项目的备案人员应与《在榕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核实表》中的人员信息一致。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建委建筑业处报备。对已核实的信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核实。
二、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在榕企业,结合年度资质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省外入闽建筑企业在办理《在榕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核实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证明。
四、项目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照《在榕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核实表》中的人员信息,现场检查技术管理人员的到位履职情况。对在榕企业在建项目中出现人员不到岗,技术文件中责任人“冒签”、“替签”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并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扣分。
五、本通知自8月15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