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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百日考:行业税收执法尺度依旧谜团未解

时间:2016-08-15 阅读数:1061

        营改增改革全面实施3个月后,诸多环节和问题依旧困扰着不少企业。

  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到现在已经过去三个月了。在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看来,纳税人经历了“一开始手忙脚乱,到逐渐习惯”的一个过程。

  不过,对于企业而言,这个逐渐习惯的过程有不少的困难需要克服。除了不断被提及的税负变化问题,还有诸多在实际操作和技术层面的问题也开始不断出现。比如,企业对政策理解的不到位、对增值税发票认识偏差,以及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控制等问题。

  一家企业的总经理对其公司财务总监表示,必须控制好增值税风险问题,不然两个人一起坐牢。因为在这位总经理看来,增值税的风险远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

  营改增改革全面实施3个月后,诸多环节和问题依旧困扰着不少企业。

  政策理解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增值税,属于增值税改革的一部分,也是中国自2012年开始的新一轮财税改革中首先要完成的任务。

  从2012年到2015年,财政部花费了四年时间,完成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以及电信业的营改增改革试点,涉及纳税人共150万户。紧接其后启动营改增试点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建筑不动产、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三个行业占全部营业税规模80%以上,营业税总额达到1.9万亿元,涉及近千万户纳税人。在2016年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在今年5月1日之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纳税人对于增值税网上第一次申报心里没底。“当时加班加点准备营改增,第一次申报增值税的时候,纳税人心里惴惴不安,要求专业服务机构陪着他申报。当时税收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到企业去,和企业一起网上申报增值税。”王冬生说。

  王冬生发现,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出现了不少该抵扣却没有抵扣的情况。在王冬生看来,这是因为不少纳税人对税法理解出现偏差,没能准确理解相关政策规定,从而导致税负增加。同时,不少纳税人以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缴纳习惯并没有完全改变过来,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出的减税意见有时也会和税法的规定有一些出入。

  他举例说,支付贷款利息有关的费用是否可以扣除、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按照“36号文”规定贷款利息相关费用不允许抵扣,但那是指支付给贷款方、债权人的是不能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为了取得贷款,经常会有第三方给提供“咨询”服务。所以有些企业与贷款相关费用是支付给第三方的,因为第三方为贷款提供了服务和咨询业务。不少纳税人认为凡是和贷款相关的咨询和服务费用,都不能抵扣。现实却完全相反,这部分费用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36号文”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此文件为标志,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认为,2016年7月底,在国家发改委通报处罚6家企业以营改增为借口哄抬价格,酒店也有对政策理解不透彻不到位的情况。

  今年7月底,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查实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等6家企业以“营改增”为借口,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责成北京、上海、辽宁三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6家企业各罚款200万元,共计1200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消息,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贴出《关于营业税变更为增值税的通知》,以“营改增”为由,宣称加收“增值税”,菜品价格上涨6%。而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在明知“营改增”取消了营业税并且可以获取水、电、固定资产采购等进项作抵扣的情况下,执意以“营改增”为借口提高餐饮食品价格,引发消费者举报。

    国家发改委称,上述6家企业以“营改增”为借口涨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向市场提供了错误信号,误导部分消费者认为“营改增”就是“营加增”,是国家在营业税基础上加收增值税,从而对“营改增”顺利实施造成负面影响。

  胡根荣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自主定价是每个企业的权利。营改增原则上是结构性减税,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酒店涨价可能没有透彻理解营改增政策及其影响,误认为增值税税率等同于税负的增加率,所以希望向消费者完全转嫁增值税。更重要的是由于对营改增政策理解不到位,就会直接影响到操作层面的实际业务问题。

  操作层面

  于东(化名)是一家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的税务总监,其所在的公司在2016年纳入营改增范围。于东说,现在他现在面临的有关营改增的问题,几乎全部来自技术操作层面。

  他说:“营改增后的文件操作给公司内部税务处理带来诸多困扰,其中部分政策执行的理解程度和宽度,我们都向税务局咨询过,但是得到的结果并不是很理想。”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于东公司所在行业的税率从5%上升到6%。但他认为,认为税负的问题并不是主要的问题,特别是营改增刚刚实施三个月,虽然增值税税率提高,但是现在进项税抵扣还不完善,还没有到税负增加的时候。

  于东现在面临税负增加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业务问题上。于东说,在全面营改增以前,企业债利息不用缴纳营业税。现在改征增值税之后,对于直接投资的企业债,增值税税率为6%,没有进项税,以致于比较大型金融机构的税收可能会增加10个亿以上。

  比如,增值税“三流合一”问题。“三流合一”是指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由于以前营业税不能抵扣,所以于东没有面临“三流合一”的问题,现在增值税要进行抵扣,就要面临这个问题。“三流合一”要求付款方和抵扣方为同一个公司,也就是说如果要进行增值税抵扣,必须是谁抵扣谁付款。但是现在中国不少都是母公司、特别是大型企业都是集中采购、集中付款。

  于东举例说,比如山东分公司要抵扣某个进项税,前提是必须是山东分公司付款。但是现在集团要开一个会,基本会找一个会议公司,以前是一张营业税发票就可以,费用是总部报销,发给分公司报单。现在情况是增值税发票是既不能在总部抵扣,也不能在在分公司抵扣。首先因为开会费用不能计算在总部头上,所以总部无法抵扣,但是付款是从总部出去的。开会的费用则是来源于各个分公司,各地分公司也无法抵扣。

  困扰于东的另一个问题是营改增之后“视同销售”如何确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遇到对外投资、捐赠等一些特殊经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税收上称为“视同销售”。营改增之后,纳入视同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比如关联方之间无偿的资金往来,免费试吃等活动,都将涉及到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于东表示,对于大企业而言,总公司经常会给各地分公司免费提供服务,比如总部开发一些软件提供给分公司,但是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独立纳税主体,这样就会面临一个视同销售问题,但实际上这样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并没有任何收入。但营改增之后,这种没有收入的“视同销售”环节越来越多,如何纳税,又如何抵扣,困扰着不少大型企业。

  于东说:“我们就这些问题咨询税务人员,但是得到的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回答。我们需要一个尺度,也就是究竟该如执行的具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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