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6 阅读数:1129
日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质量行为,用经济手段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
工程智库小编摘取《意见》要点如下,全文附后。
一、工程担保
1、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
2、保证人可以是专业担保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以下统称“保险合同”)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3、工程担保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4、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优先采用担保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
5、凡提供相应担保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
二、工程类保险
(一)工程类保险包含工程质量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工程质量保险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保险公司投保,针对保修期以后出现质量缺陷的保险。
1、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2、工程项目保修期后,在保险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
3、投保的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2年,投保人向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申请质量检查,保险合同自检查通过之日起生效,保险期为10年。
4、投保的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1、投保的建筑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查勘定损,依法做好理赔服务,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偿部分保险金,用于事故伤亡人员赔偿及支付医疗等费用。
三、保障措施
1、建筑业企业已提供履约担保和工程质量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押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2、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费用由承包单位计入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5〕91号)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用经济手段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责任,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的重要意义
工程担保是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保证人可以是专业担保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以下统称“保险合同”)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类保险包含工程质量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使用期间由潜在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保险。工程质量保险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物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为被保险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工程担保(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用经济手段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责任。实行工程类保险,有利于消除建设单位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企业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推进安全监管转型发展。
二、大力推进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优先采用担保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凡提供相应担保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商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也可以实行分段担保,每阶段担保金额应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承包商履约担保。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方式提供履约保证。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10%,有效期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之日后7日内解除其履约担保。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投标担保。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方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担保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人中标,按投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解除担保。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约定履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包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方式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担保方式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在施工许可办理前,将担保证明文件原件一并递交给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也可以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额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担保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五)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承包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保书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保修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三、积极稳妥推行工程类保险
(一)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险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保险公司投保,针对保修期以后出现质量缺陷的保险。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工程项目保修期后,在保险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
投保的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2年,投保人向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申请质量检查,保险合同自检查通过之日起生效,保险期为10年。投保的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保险金额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基准费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可视具体工程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等因素进行浮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青海保监局制定。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至工程竣工验收止。投保的建筑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查勘定损,依法做好理赔服务,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偿部分保险金,用于事故伤亡人员赔偿及支付医疗等费用。保险基准费率根据投保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企业信用等因素进行浮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保监局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银行业监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的规范运行的指导,并对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参与主体履行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的推行和监督指导工作。
(二)试点先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不占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的优势,减少中小企业资金压力,缓解中小企业“授信难”问题。从2017年下半年起,选择信用较好、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西宁、海东市的政府投资和商业项目中先行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州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试点工作。利用三年时间,完善保险公司参与的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承保理赔、风险控制机制,为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创造条件。
(三)强化措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要重点对各类保证金缴纳方式约定的条款进行审查。建筑业企业已提供履约担保和工程质量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押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费用由承包单位计入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优化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降低申请门槛、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手续、压缩办理时间,提高银行保函开具效率,切实帮助企业盘活流动资金,激发企业活力。工程担保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程担保公司在资金、信用水平、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各方面的综合实力,切实发挥工程担保的作用。参与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的保险机构,可由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建设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共保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公开企业的资质资格、注册人员、经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方便社会评级机构、行业组织、保证人查询。对于国有投资项目,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实施担保费率差别化管理,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按80%执行,年度信用评价B级企业按100%执行,年度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按120%执行。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方面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专题讲座、专题调研、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的优越性,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及时总结经验,有效推进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工作,健全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推行的有关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