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3 阅读数:119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全面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费用定额”)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以下简称“国家计价计量规范”),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工程执行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下列各专业工程均按照费用定额规定执行,其中: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专业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以及相应的2017版预算定额执行。
(二)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按照《福建省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预算定额》(2016版)执行,其中,劳保费和超高施工增加费取消,不再计取。
(三)抗震加固工程,在新版定额颁发之前,涉及拆除、装修、改造等工程内容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执行,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四)房屋修缮工程,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执行,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五)仿古建筑工程,在新版定额颁发之前,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执行,有关仿古建筑构件定额按照2005版《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执行,其中,为保证地下作业人员健康,按人工预算单价增加2元/工日计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作业健康保护费用的,并入人工费计算。
(七)爆破工程,按照《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08)执行。
(八)市政维护工程,按照《福建省市政维护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601-2007)执行。
(九)仿古建筑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其人工费按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预算单价再乘以系数1.14计算,人工预算单价按闽建筑函〔2013〕92号文和闽建筑函〔2014〕156号文规定执行;其定额中以“元”为单位计算的其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的不含税金额按乘以系数0.92计算;其砂浆混凝土配合比,按照《福建省混凝土和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执行。
二、各专业工程执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各专业工程按费用定额规定全面执行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办法,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中的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日工等相关规定,暂不执行。
(三)根据我省计价规定,修订了2013版国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构筑物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形成我省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附件6)。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包含在附件1中,实施细则中未作规定的,按照2013版国家各专业计量规范执行。
(四)根据费用定额修订了计价表格,形成《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7版)(详见附件7)。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在招投标时不可竞争,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最低金额计算的,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发包人检测费、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渣土收纳费等列入暂列金额,在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分别列项。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中包含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费用定额规定分别列项计算。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报价时不得修改。
(四)关于甲供材料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时,甲供材料应按照“甲供材料一览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其中甲供材料单价(含税)按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经市场询价确定后填入。
2.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的甲供材料费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甲供材料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费合计金额填写。
3.“甲供材料一览表”的甲供材料数量与发包人实际提供数量、承包人用于施工的实际需求量,三者之间的数量可能存在差异,由此引起的损益,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4.由设计变更导致的甲供材料数量、型号规格变动,所引起的相关结算问题,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5.甲供材料应当计取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甲供设备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甲供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采购费由发包人承担,甲供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的保管费由承包人承担。
6.由于发包人甲供材料、工程设备,造成承包人税负加重的,应给予承包人相应补偿,具体金额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六)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市场供应以及合同工期等因素,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工程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调整合同价款。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2.《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5.《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6.《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附件以电子版形式发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