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4 阅读数:1135
不能认定为建筑企业业绩的工程有哪些?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注意: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淡化已走在路上
1、新资质标准大幅缩减了专业承包资质项
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在官网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资质标准中的专业承包资质由原先的60项减少为36项,同时取消劳务分包资质的类别。
2、取消了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标准中承包下限的限制
2015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为特级资质申请和特级(一级)企业项目承担范围松绑。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3)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3、劳务分包资质全国试点,多地取消了劳务资质
2016年4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随后安徽省、浙江省、陕西省陆续发布“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其中安徽全省和陕西省西安市已经彻底取消了劳务资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建市函〔2016〕902号)文件要求: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2016年6月1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4、“十三五”规划相关内容
在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十五条:积极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就“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简述中明确指出:完善监管法规,构建以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信用与工程担保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方式,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保险等,有效化解工程风险。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订完善企业资质标准,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减少资质数量。
取消劳务资质、取消资质限制、出台建造师管理新规定,或在今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公布2017年工作要点,提出2017年将做好深化建筑业重点环节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四个方面15项工作。
根据发布的工作要点,2017年将是建筑业政策调整的大年,其中多项政策必将对建筑业发展产生长远而重大的影响,现为大家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
二、推进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修订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专业作业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
三、简化企业资质标准。修订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
四、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修订出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明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强化执业监督,落实执业责任。
五、探索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六、研究制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推行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七、创新行政审批管理。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注册基本实现电子化申报和审查。研究推进“互联网+”审查方式,探索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计算机自动比对。
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筑企业要面对的现实!
摘自:陶兴华/浙江度川网络教育培训部
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再与大家谈一谈,从政策的角度分析“大部分资质或将被取消”的必然性,资质取消不是杞人忧天,而是建筑企业要面对的现实!
理清行业发展大势,顺势而为
2014年7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前些年,政府文件下发的很多,变化也很快,很多建筑业朋友已经不把文件当一回事了,认为政府也就是发个文件说说而已,说不定换个领导,政策也跟着变了,不会真正执行的,即使真正执行了,还不知道猴年马月!但我觉得这是抱着侥幸心理,完全不可取,企业要持续发展,一定要顺势而为,政策就是大势!
习近平主席也多次强调:发扬钉钉子的精神,一张好的蓝图一干到底!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意味着在配置资源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只能是市场。
《意见》提出的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2014年以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调整改变。
何时能够实现淡化的目标?
要分析预测何时能够实现淡化的目标,的确很难,涉及的因素非常多,某项重要政策的颁布、实行,不仅取决于政府领导的想法,更与经济发展情况相关联!
在此,我们根据全国信用系统建设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和“十三五”规划内容分析,有如下几点判断,仅供参考。
1、劳务资质全面取消已箭在弦上,毕竟试点已经开始;
2、86号文虽然是征求意见函,但基于改革趋势看,正常会成为正式文件出台,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取消企业主要人员指标要求;
3、住建部发布的“十三五规划”中提出“修订完善企业资质标准,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减少资质数量”,透露出几点信息:
(1)资质标准在2020年前还要修订,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可能大;
(2)减少资质数量——减少哪些资质?是专业承包、还是施工总承包?都有可能!
4、要全面实现“不分序列、没有级别、只按类别设置少量的施工承包许可资质”,根据《意见》阐述,应该具备“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的条件。“十三五”要实现估计有难度,“十四五”应该能够实现,也就是说我们预判10年内。
结语
近年来,政府各类文件中反复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请大家一定要理解这句话真正的含义,不能再抱有计划经济的思维。由政府评定建筑企业资质的高低,来决定企业优劣的时代,即将离我们而去,而且的确不太适合当今市场经济发展大趋势!唯有加强企业内部管控,提升工程项目品质和服务质量,才能赢得市场的认识,才能打造出属于自己的品牌,也才能赢得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