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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9-20 阅读数:1284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针对当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各地施工评标办法各不相同,招投标市场不统一的问题,根据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要求,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一个附表,包括:总则、招标控制价和K、Q值、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综合评估法、 简易评标法、 评标委员会、附则、附表。

  (一) 总则

  本《办法》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标原则,介绍三种评标办法的适用情形,明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在不同评标办法中的应用。

  (二) 招标控制价和K、Q值

  明确招标控制价确定的原则及相关要求,规定了评标适用的K值、Q值的定义、取值。

  (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基准价计算公式、K的取值区间幅度。针对投标人数量多于50家和不多于50家的两种情况,就A、B两类评标办法的入围方式、前5名投标人的产生、中标候选人的确定进行规定,并对否决商务文件的情形进行重点说明。

  (四) 综合评估法

  明确A、B两类综合评估法的分值组成,对甲、乙两种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进行说明,明确技术文件分、信用评标分的计算办法,对否决商务文件的情形及中标候选人的确定进行规定。

  (五) 简易评标法

  明确简易评标法的定义和基本规定,规定发包价的计算公式,对入围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进行规定。

  (六) 评标委员会

  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规定评标的保密要求、工作规则,明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和要求。

  (七) 附则

  明确中标后工程量清单核对事项,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影响抽取结果情况的处理方式。明确本《办法》解释单位、生效时间及相关废止文件。

  (八) 附表

  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评标的,明确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信用系数由省住建厅适时动态调整。

  二、主要做法

  (一)统一规范全省工程施工的评标办法,解决不同设区市、县评标办法各异的问题。

  (二)对评标办法的使用、相关参数进行详细规定,可操作性强。

  (三)采用无纸化电子招投标,实现招投标过程的信息化,确保评标过程阳光、公开。

  (四)强化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应用,有利于引导施工企业诚信履约,加强企业管理、工程施工过程管理,降低安全隐患、提高工程质量,也有利于确保全省招投标市场统一、透明。

  (五)创新技术文件评标规定,取消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技术文件,简化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最高分和最低分不计入总分,杜绝技术文件评标过程“暗箱操作”的发生。

  (六)统一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的相关要求,避免评标办法“量体裁衣”情形的发生。

  (七)新的评标办法可最大限度防止围标串标,加大了中标随机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K值区间由原先的2%提高到4%,采取有限数量入围制,以差价绝对值取前5名投标人,其中报价相同的投标人视为同一名,强化了信用分对投标的作用,最大限度破解投标人串标行为;综合评估法K值区间可在2%-4%之间取定,其他因素分值与Q值相关联,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在甲、乙两种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中随机抽取一种,报价因素影响较大,中标随机性加大;简易评标办法完全随机产生中标候选人。

  (八)调整简易评标法使用范围,从原规定的不高于15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和不高于600万元的专业工程项目,统一调整至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采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交易规则,近日省厅制定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若干规则(试行)》,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则》),现解读如下:

  《规则》共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施工招标投标各个环节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和要求。

  一、关于电子招投标。明确全省施工招投标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并对电子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上传、下载,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加密、上传、解密,电子开标,评标,电子评标报告提交,定标,异议、投诉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工程报建。明确招标人在招标之前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报建程序由省厅另行制定发布。

  (三)关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要求,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需设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并对项目组成员的条件提出具体要求,而且其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企业和人员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得到。


  (四)关于对招标人的具体要求。主要针对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过程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资质资格设置、类似业绩设置(另行发文细化)、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方式、技术文件编制、现场踏勘、组织答疑、延伸审计等事项。

  (五)关于对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要求。对评标专家的抽取,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以及招标人代表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六)关于招标过程材料备案的要求。明确了招标文件、异议处理结果、招投标过程情况报告备案的内容和时限要求。

  (七)关于远程异地评标。明确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技术文件进行量化评审的招标工程,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八)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明确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内,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并对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九)对确定中标人和中标通知书发放的时间要求。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关于异议处理。明确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除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场答复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十一)关于招投标过程归档资料的保存。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投标资料即时归档保存,其中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1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监管效率,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监督平台及方式、监督的主要内容、接受备案的程序、投诉及信访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有关招投标问题请示和咨询的处理、监管材料的保存和查阅、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程款资金流向的延伸审计、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等:

  (一)关于职责分工。第三条“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和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工程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二)关于监督平台。第五条明确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包括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发出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等,实现线上监督和网上公开工作。

  (三)关于投诉和信访的处理。第十条“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规定了反映招投标事项信访件的处理办法。第八条“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第十一条“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施工合同”、“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第十二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规范了投诉处理的程序及要求。

  (四)关于招投标问题的咨询。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对监督机关可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咨询的内容作了规定。

  (五)关于延伸审计。第十九条规定“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有利于遏制工程转包、挂靠现象的发生。

  (六)关于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禁止行为。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监督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杜绝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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