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6 阅读数:1131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提高我省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建设工程资料电子化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CJJ/T180)以及《福建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技术规程》(DBJ/T13-256)、《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等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时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推送列入移交范围的全套工程电子档案(不适合在线的应进行离线移交,部分不能提供电子文件的,应将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文件加工成电子文件一并入档,同时保证二者一致性)。
二、试点项目要求
(一)各地要积极选择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开展建设工程资料电子化试点,并将试点项目名单书面告知省质安总站。
(二)列入试点的项目,工程电子文件应与建设过程同步形成,鼓励应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实现参建各方工程资料文件的电子化和在线交互、签批(其中检测报告等数据通过省质安总站“工程项目互联互通中心”获取,具体对接事宜可联系省质安总站;工程资料应实现电子盖章,具体对接事宜可联系省建设信息中心)。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应设置监管账号,方便建设主管部门在线对建设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不再要求其制成纸质工程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在移交工程档案时,对于试点项目在线直接形成的电子文件部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只收集电子档案,不再要求将其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归档;其他部分仍然要执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接收双套制。
(三)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管理要求的软件供应商,提供电子文件管理、交互、传送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福建工程学院等单位前期已开发完成工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并在部分项目试点应用,各工程项目可按自愿原则选用。
(四)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软件供应商应加强安全风险防范,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收集归档、交互、传输、移交等环节符合安全保密管理要求,保障档案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避免档案资源流失、篡改、泄密或不当扩散。
三、档案接收和管理
(一)各地要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接收管理办法,尽快完成城建档案数字化管理平台开发建设,对外公布电子文件接收方式,查验、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电子档案,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出具认可文件。电子档案接收后,应按要求转存脱机保管,一式三套(封存保管、异地保存和提供利用各一套)。
(二)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配置设施环境及软、硬件设备,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设施应能保障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内容管理、传输需要。要按照《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基本要求》等规范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安全保护体系。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列入建设工程资料电子化试点的项目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资料管理信息化水平,为下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资料全过程无纸化工作做准备。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建设工程资料电子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城建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所需经费,配备必要工作力量,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试点过程中,省厅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各地可根据业务需要联系省厅对口部门咨询:
1.施工阶段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生成工作咨询以及与“工程项目互联互通中心”对接事宜,可联系省质安总站(联系电话:0591-87561529);
2.《福建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技术规程》(DBJ/T13-256)解释工作,可联系省厅科技与设计处(联系电话:0591-87613744)。
3.城建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咨询,可联系省厅综合档案室(联系电话:0591-87672989)。
4.信息化建设技术咨询,可联系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91-87616297)。
(四)各地试点过程有何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向省厅工程处反映(联系电话:0591-87548436,传真:0591-87614739,邮箱:fjgcc2014@163.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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