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5 阅读数:131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强化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房屋建筑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我委强化房屋建筑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管理,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在榕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下发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建筑业处报送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由市建委建筑业处负责核实相关人员的相关信息。在榕企业实际到位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填报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及《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的人员信息一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建委建筑业处报送变更信息。
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闽建建【2013】43号)的要求。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承诺配备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四、凡有项目部逾期未完成信息登记、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或未到岗履职的情况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