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5 阅读数:1275
10月10日,住建部连发三份文件: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
定;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进行如下修改:
一是减少证明事项,删除了招标文件中应包含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的内容;
二是取消备案环节,删除了要求中标人将施工合同送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
三是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内容;四是减少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于评标委员会组成、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删除了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有关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要进行如下修改:
一是进一步减少证明事项,将施工许可条件中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同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减少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删除了施工许可条件中“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和“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的要求;
三是压缩审批时限,将施工许可审批时间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进行如下修改:
一是减少证明事项,将资金证明修改为“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二是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
三是简化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删除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废止这两个文件,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上述规章和政策文件的修改,减少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减化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施工许可的法定审批时间减少一半以上,在建设资金落实方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这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审批时间和效率也将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