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9 阅读数:138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提升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使用效率,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相关规定,结合目前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交存情况,并经民意征集,市建委组织修订了《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本修订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榕建招[2013]38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18] 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一、适用范围
投标保证金分为年度投标保证金和项目投标保证金两种。
凡自愿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园林绿化)、监理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凭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进入福州市(含马尾区、长乐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以下简称“马尾区、长乐区及六县(市)”)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活动。已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须再按项目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可同时参加多个不同专业资质的项目单项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项目投标。单项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存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按工程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
投标人使用《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参加马尾区、长乐区及六县(市)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可通过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www.fzztb.com)查询投标人在《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和有效期限。
二、办理对象
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外,已按《关于加强在榕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管理的通知》(榕建筑[2018]139号)办理在榕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核实满两年以上,且近两个年度(近“两个年度”指申请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前连续两个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无不良记录、诚信经营的投标人,由市建委建筑业处出具相关的核实材料(附表),企业以自愿的原则并经企业申请可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由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
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内的投标人,以自愿的原则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本市投标人可以预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按年度一次性交存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
被列入省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投标人,“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予使用年度投标保证金。已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交存额度发生变化满三个月后,可再次调整额度,未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仍按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
马尾区、长乐区及六县(市)招标项目的项目投标保证金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无须统一交存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三、交存额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交存额度如下:
1、勘察企业的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5万元、8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三档(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下同);
2、设计企业的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5万元、8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三档;
3、施工企业的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三档;
4、监理企业的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