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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10-17 阅读数:151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要求,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4〕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同时,将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其他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延续事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为方便建筑业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施工劳务资质可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一并提交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重点考核技术负责人(不考核社保)。 

  二、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有效期延续事宜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延续的,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等须满足《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该事项线下办理,收取纸质申请材料。 

  三、关于资质有效期延续业务审批部门 

  仅申请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延续,且注册地在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的企业提交至相应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除上述以外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延续申请提交至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四、关于资质有效期延期业务申请时间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向相应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有效期延续申请。 

  五、关于资质有效期延期业务申请材料及考核标准 

  (一)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延续”事项要求提交材料。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将重点考核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情况,其中技术负责人还需考核资质延续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若技术负责人同时担任注册建造师的,则不考核)。 

  (二)工程勘察企业应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重新核定”事项要求提交材料(其中劳务资质按照“劳务资质”事项提交材料)。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五)款“延续”事项要求提交材料。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将重点考核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情况(以上均不考核个人业绩),其中注册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还需考核资质延续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三)工程监理企业应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要求,并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第(十二)款要求提交材料。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将重点考核注册人员情况。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延续事项收件清单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延续申请表 

  4.授权委托书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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