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阅读数:747
各市、县(区)住建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村〔2022〕8号),为深化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加快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现将2023年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的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补助标准
县、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或有关国有企业等(以下统称项目业主)根据辖区单个村庄或集镇规划设计、环境整治、农房建筑风貌提升、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产业培育、文化创意等各类乡村振兴需求,委托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以下简称“台湾团队”)开展乡建乡创陪护式服务的项目和意向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省级财政补助。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不含厦门),全年不超过100个。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宜选择农旅文化资源优势突出、建设资金有保障、基层干部积极性高的乡村,列入各级试点示范或当地重点发展的乡村优先;
(二)申报项目包含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和意向项目。
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指项目已与台湾团队签订服务合同的,合同金额须50万元以上,合同约定的陪护式服务期限不少于1年、每月指导服务不少于10天或每年累计不少于100天(含线上线下服务方式,但线上服务时长不得超过总时长的50%);
意向项目指计划委托台湾团队开展乡建乡创陪护式服务尚未签订服务合同的项目。
(三)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在台湾团队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并取得明显成效前提下,可在合同届满后继续委托台湾团队开展深化服务,并再申报一次省级财政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
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1.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申报表;
2.项目规划设计咨询陪护式服务合同(复印件)、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首笔款项支付凭证(尚未支付的要在申报前完成支付);
3.规划设计咨询方案和效果图等技术图纸;
4.再次申报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除提供上述1至3项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台湾团队已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证明材料(包含原合同、原规划设计方案、10张以上的按照方案实施的实景照片)。
(二)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意向项目
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1.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意向项目申报表;
2.意向项目业主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在申报之日起2个月内与台湾团队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台湾团队开展陪护式服务;
3.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联合出具承诺书,承诺负责督促意向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限内与台湾团队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4.再次申报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意向项目,除提供1至3项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台湾团队已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证明材料(包含原合同、原规划设计方案、10张以上的按照方案实施的实景照片)。
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应组织意向项目业主于申报之日起2个月内,持本条第(一)款的申报材料,按程序逐级申报省级财政补助,经省住建厅、财政厅评审确定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
四、申报批次和程序。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省级财政补助实行申报承诺制。2023年度计划分两次申报,由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下同)组织所辖县(市、区)申报,并汇总辖区符合条件的(意向)项目申报材料,分别于2022年12月1日前、2023年1月31日前分两批报送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一)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提出申请;
(二)县级住建部门现场勘察,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对意向项目应联合出具承诺书;
(三)市级住建、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分别汇总符合条件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和意向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时分批报送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
(四)省住建厅委托辅导服务的第三方结合项目开展对接服务实地察看,并会同省财政厅邀请专家评审确定补助名单。
五、申报要求
各市、县(区)住建、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妥善保管申报(含相应佐证材料)、审核等档案资料,严格审查项目的申报条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应履行承诺,督促意向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限内与台湾团队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服务合同或者未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的,由省级财政收回补助资金,给予通报,并相应扣减次年补助名额。
省住建厅联系人:何佰昭、刘炳辉;联系电话:183****6789,15806036389;邮箱:2581721934@qq.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陈舒虹;联系电话:8709705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