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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防排涝设施建设有新规

时间:2006-02-13 阅读数:1382

                                                  地下室防排涝设施建设有新规

    以往,城市建筑物的配电房一般都设在地下层,这给城市防洪带来很大的隐患。近日,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地下室防排涝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高层建筑变配电用房、备用发电机房、消控中心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尽量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

  ●城市要有防涝排涝专项规划

  《通知》规定,各市有关部门应编制或修编城市防涝排涝专项规划,按照国家《防涝标准》的城市等级和防涝标准,把山洪影响列入城市排涝的重要因素,将山洪防御标准和内河排涝标准综合考虑,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防涝设防标准并确定建设工程防涝用地高程,作为工程设计依据。

  城市防涝设防新标准尚未出台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近年来洪涝灾害实际情况先行合理确定城市工程项目防涝用地高程,以满足工程项目地下室改造需要。

  ●电房及消控中心尽量设在地上

  《通知》要求,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城市工程用地高程标准。省市政府机关、防灾救灾、电力调度、交通指挥、电信枢纽、广播、电视、气象、金融、计算机信息等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的设计,要确保在城市超设防标准情况下的应急防涝排涝能力,变配电用房、备用发电机房、消控中心应设置在地上(高于防涝用地高程);高层建筑的有关设施在条件许可下,也应尽量设置在地上。

  ●低洼地段已建建筑物地下室应按要求改造

  《通知》指出,城市低洼地段易受涝灾的已建建筑物地下室应按有关要求改造,如当地下室入口等口部的标高低于规定要求时,地下室车库入口应增设闭合挡水槛或防水闸,敞开式车道上方有效汇水面积较大时宜加设车道顶盖。

  省建设厅要求,业主单位要限期完成有关工作。城市低洼地段易受涝灾的已建建筑物各业主单位应于2006年5月台风雨季来临之前,限期完成地下室防、排涝工程改造。地下室改造和变配电设备迁移工程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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