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07-12 阅读数:118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上述强制性条款将出现在即将出台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中。
7月7日,在中国建筑节能解决方案高级研修班上,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博士魏庆芃透露,由清华大学参与起草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中,预计将在10月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能耗是指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建筑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炊事、照明、家用电器、电梯、通风等方面的能耗。
据了解,《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新建建筑节能市场准入制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运行节能制度。其中,建筑运行节能制度是我国首次提出在建筑运营过程中注重节能维护和考虑的有关内容。
“我们的目标是2年内形成完善的建筑节能体系。”魏庆芃表示,“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使节能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竞争亮点之一,推动节能技术在住宅中的应用,建立严格完善的管理、标志、监管保险机制。”
来源:海峡都市报